郑州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明年2月起施行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市政府昨日以“政府令”形式发布《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来水用户过60天不缴水费和违约金,供水单位将停止供水,并提前10天通知用户,用户结清费用后,供水单位要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共用,二次供水单位未建立运行档案且水质不达标的,最高罚1万元。《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储水池最少半年清洗一次
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办法》也作出相应明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共用,供水管道不得互通,并用不同颜色标识。
另外,储水设施不得使用混凝土、碳钢板、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材料,不得采用地下埋设方式,消防设施除外。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0天不缴水费,供水单位可停水
根据《办法》,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缴纳水费的,相关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需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注册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自动销户处理。
施工挖断水管,最高罚10万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如果未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有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如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等行为的,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郑报融媒记者 董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