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将实行许可制度 擅自设置最高或罚十万元
中原网讯(记者 李娜)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需要相匹配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对城市精细化管理进行提升、完善,户外广告作为突显城市市容市貌的形象载体,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点领域。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就《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条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将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都纳入到调整范围,实现了户外广告管理的全覆盖,解决了交通领域户外广告的管理盲区问题。同时,《条例》还将招牌管理纳入了调整范围。
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条例》规定,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为保障户外广告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还将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要求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中明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七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条例》分别从专项规划、技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规范、节能环保、夜景照明等方面,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设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检修维护责任。明确了光电类广告设置的高度、角度、区域、开闭时间等规定;对临街玻璃广告区分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设置要求。同时,《条例》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市容形象等因素,列举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分别为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利用航空器、低空飞行物,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等七种情形,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疏堵禁结合治理小广告
《条例》采取疏、堵、禁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治理措施,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
我市对户外广告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申请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需要提交的材料。将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压缩至3日和7日,明确了当场一次性告知义务。为有效保护设置人合法权益,《条例》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其中,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同时,《条例》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乱贴小广告将重罚广告主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对招牌内容违规变相发布广告,违规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广告,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修复、停用危险广告设施等行为,《条例》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违反《条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违反条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