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地鐵新規: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等禁止進站

鄭州發布郑州之窗2022-11-22 19:05:02
11月21日,據鄭州地鐵微信公眾號消息,依據2022年11月17日發布的《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三十七號》,其中關於《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已完成修訂並頒布實施。與原版《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相比有以下變化:

1.第三十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五)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等電動代步工具,但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除外”。
2.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控製保護區、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等進行定期巡查、檢查,遇到自然災害等情形時,應當增加巡查、檢查頻次。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並按照規定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並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款第三項“變電站”後增加“高壓供電電纜通道”。
4.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城鄉建設”前增加“應急管理”。
5.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安”前增加“應急管理”。
6.第五十條修改為:“因自然災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無法保證安全運營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網的運營,並按照規定啟動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7.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眾意見反映製度,通過政務服務平台、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站點信箱等渠道,聽取社會公眾對軌道交通的意見和建議。對涉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應急管理、搶險救援等方麵的意見和建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研判、處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8.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中的“第(三)項至第(五)項”修改為“第(三)項至第(六)項”。
9.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第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管理”,“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消防”修改為“消防救援”,並在“等部門”後增加“和單位”;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劃撥)手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劃撥)手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一條,將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刪去其中的“國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