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出新规
优先发展地下交通、综合管廊、停车场
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和有序利用
昨日,市政府发布《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郑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静
■了解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能够开发使用的空间范围,包括结建、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如利用道路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公共用地与相邻结建地下空间联合开发的地下空间部分。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如利用道路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优先发展交通、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
2018年8月20日,我市出台了《郑州市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3年)。在两年多的施行过程中,该文件在强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范有序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新修订的《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为目标,按照住宅类项目和非住宅类项目两大分类,落实“产权登记与规划建设相分离”的政策导向;同时,结合实际、细化分类、优化措施,合理降低地下空间用地成本费用;积极鼓励和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筹安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鼓励地下多层开发,优先发展地下交通、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和有序利用。
■非住宅类
对于待供应非住宅类项目用地,供应时,其结建地下空间为非经营性用途、停车场(库)的,暂不计入供应范围,暂不作不动产权属登记,地下空间的规划指标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建设审批;但配建有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其结建地下空间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
对于已供应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结建地下空间为非经营性用途、停车场(库)建设,如果没有权属登记需求,则无需申请补办相应使用权手续;如有产权权属登记需求,可依申请为其补办相应使用权处置;但涉及地下配建有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手续。
■住宅类
对于已供应(新建、在建)住宅类项目用地,如果已批控规中未含有其结建地下空间的内容,则可不再补办相应地下空间使用权手续,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果已批控规中含有其结建地下空间的内容,则依据规划条件补办相应地下空间使用权处置手续。
分期审批、分期建设、尚未全部建成的,控规明确地下空间指标前,对地下空间已经完成工程规划审批的部分,可不再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控规明确地下空间指标后,对地下空间尚未进行工程规划审批的部分,应按照控规出具相应的规划条件,并补办相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手续。
小区已全部建成的,增建地下停车场(库)的,原则上可不再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手续,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