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新规明年起施行
11月26日,《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共九条,围绕规划的编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等问题进行规范,通过立法加强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保障中原科技城科研用地,发挥中原科技城在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引领作用,建设国家创新高地。
为统筹布局科技创新集群,《条例》规定了规划编制应当保障中原科技城的目标、产业、用地,特别强调要优化用地结构,保障科研用地最大化,配套用地最小化,规划科技研发、科研企业、科研教育、科技金融、科研服务、新型工业用地等科研产业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的百分之五十,并为中原科技城未来发展预留充足科研用地。同时规定,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应当将科研产业用地列入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科研产业用地性质。
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条例》对中原科技城规划的制定、修改设置了严格程序。《条例》规定,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叠加到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省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办理。
此外,《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是中原科技城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组织修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郑报全媒体记者董艳竹)